網拍是一份辛苦的工作,競爭大,利潤低!目前時下流行的7-11取貨付款為主流.但是對賣方沒有保障. 常被棄標不取貨付款.而運費60元的損失要自行吸收. 經過幾次棄標後.這次決定要走法律途徑,GOOGLE後決定以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提告!在報案過程中,員警一直以消費糾紛,及不成立來打發我,但是我就是堅持提告,事非對錯不是你員警可以決定,是由檢察官來認定是否起訴,員警只要受理就好.於是案子轉到中平派出所,終於有正義員警願意受理,完成筆錄. 那位惡質買家,被員警致電後,馬上打電話給我要求和解,之前聯絡他3次都說會取貨,後來電話都不接或掛電話!我當然不接受,你就是乖乖從台中到台北做筆錄,不來就由法院開拘票,一次兩次就通緝了! 買東西取貨付費天經地義.取貨付款後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協調.我的賣場上千評價都是100%正評,十多年來無任何負評.用心對待每一位買家,在目前網拍市場消費者意識抬頭情況下,自認情緒管理沒有任何不當.上千位交易中不乏千奇百怪問題.我還是盡量解決.退貨退款都OK!只要是賣方該負責的都好商量.維持100%滿意度. 我要的不是60元,而是一個買賣正義申張,以此案例讓一些亂搞網路賣家的人有所警惕 我在賣場關於我還有佈告欄還有得標信都有告知7-11惡意不取貨付款,將依法提告,清清楚楚。 誣告罪成立必須有相當足夠證據,動機.及前因後果.雙方根本不認識.我可以提出棄標證明,電話通聯.費用收據.等等.....有利的證據,並非口說無憑! 8月23日15:14更新 被告早上已經從台中來台北做筆錄,員警陳述:被告訴人承認錯誤,確有其事. 8月24日10:40更新 案子在23日中午已經移送地檢署,我也補足所有通聯記錄,包括手機通話時間截圖,網路電話列印. 2013-10-08更新 已經收到地檢署的偵查開庭,文中提到:被告不出庭,得命拘提 11月7日收到彰化檢察署傳票,我選擇不出庭,也事先告訴書記官,回覆可以. 11月11日開庭,被告有到,內容不詳. 11月12日書記官來電,被告要求要我的電話,尋求和解,我答應. 11月12日被告來電,詢問賠償金額,並道歉認錯! 賠償運費60元+偵察庭交通費60元+簡訊電話費30元+撤告掛號書信費35元合計185元 書面方式道歉,並承諾日後會尊重買賣誠信,盼能和解撤告. 11月14日寄出撤告信,此事正式畫下句點!共耗時3個多月. 寄出撤告信後有致電書